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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害人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尹某某联系购买2400只18650锂电池电芯,包括每只6.2元的2000只,每只7元的400只,电池款共计人民币15200元。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莘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尹某某支付定金4500元,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通过微信给被害人发送了发货物流单图片后,被害人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尹某某支付货款10700元。被害人莘某某支付货款后未收取货物,经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物流信息不存在。被害人莘某某支付货款后与被告人尹某某失去联系。

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告人到案后退还赃款15200元,2020年7月23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将扣押赃款15200元发还给被害人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手机;

2.公安机关出具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银行交易记录;

3.被害人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被告人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斌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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