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乡**村**组**号。2014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害人孟某某谎称自己是上海**速递有限公司(下简称圆通公司)负责人,可安排孟某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进入圆通公司工作,多次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孟某某13.3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20年2月,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害人孟某某谎称有口罩可以出售,骗取孟某某4.69万元。
2019年12月至次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是圆通公司领导,后以其手下员工受伤,急需钱款治疗为由,骗取吴某某1.65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孟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孟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据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实施了本案诈骗犯罪事实。
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数据U盘、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尹某某的手机并提取电子数据。
微信转账退赔记录证实,被告人尹某某退赔情况。
案发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5.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其本次犯罪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玲玲
检察官助理:高苏山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证据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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