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瑞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冀D9K***自有车辆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利用倒卡方式“跑长买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39次,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尹某某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18222.52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车辆行驶路径及缴费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调取证据清单、退还通行费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报告;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倒卡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积极退还全部诈骗赃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 璇
检察官助理:王新明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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