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4********,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暂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于2018年8月结识后恋爱。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尹某某隐瞒已不在汇丰银行北京分行担任职员的真相,以需要资金冲业绩等理由,骗取顾某某的信任,使顾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钟楼湾胡同63号等地多次为其转账,尹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尚有人民币113万余元未归还。
2020年2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钟楼湾胡同63号趁被害人顾某某不备之机,使用顾某某手机微信多次向自己的账户转账后提现,并将转账记录删除。尹某某通过该手段从顾某某账户内转出人民币共计27.5万元,之后陆续返还顾某某账户21.5万元,剩余6万元被尹某某挥霍。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任职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出入境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对尹某某手机的鉴定意见;6. 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个人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珍珠
检察官助理:杜新坤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十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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