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已诉)等人受黄某莫邀约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哑巴兔”餐馆吃宵夜,之后黄某某又邀约了孙某某(已诉)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因孙某某是唐某丙女朋友杨某某的前男友,唐某丙的朋友王某某、堂哥唐某某分别与孙某某喝了三杯酒,当唐某丙要求和孙某某喝三杯酒时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唐某丙的哥哥唐某乙首先向孙某某叫嚣,唐某甲向其摔酒瓶未打中,双方辱骂、提劲,在黄某某、邓某某劝阻下才未打起来。孙某某女朋友唐某丁打电话给舒某某等人,舒某某与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到了餐馆门口和孙某某一起冲进餐馆对唐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唐某甲立即手持打碎的啤酒瓶将对方逼出餐馆,唐某乙也持啤酒瓶追出,双方均持啤酒瓶互殴,尹某某、唐某某、孙某某、邓某某、唐某乙、唐某丙、舒某某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孙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属轻伤二级.邓文友因外伤致左上臂下段后侧瘢痕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卓梅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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