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聚众斗殴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尹某某又名小蝌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9日23时许,卢某某(已判决)与尹某某发生矛盾后向陈某某(已判决)汇报,陈某某安排毕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处理,毕某某、卢某某与被告人尹某某等多人持钢管、木棒、弹簧刀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玲珑会所门前殴打尹某甲,致尹某甲受伤,并将尹某甲车辆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尹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尹某某系受吴某某邀约参与斗殴,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案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