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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村**组,四川**医学美容医院护士。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程中民,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在四川**医学美容医院担任护士可以向顾客推荐消费、并能操作POS机的职务便利,采取将重复打印的POS单提交财务以虚开消费单的方式提高业绩获取奖励,并假以顾客名义提取虚开的美容产品、向他人赠送虚开的消费项目,被告人尹某某还直接或通过他人冒用顾客名义申请退款从而将医院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经查:被告人尹某某在此期间从医院获取的虚假业绩奖励合计122243.65元、直接冒用顾客名义获取医院退款合计158760元、通过他人冒用顾客名义获取退款6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46003.65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向医院退赔人民币400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尹某某的母亲吕某某代其向医院退赔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4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尹某某自首、部分退赔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898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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