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捕前住三亚市**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防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作为三亚**度假酒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客户的信任,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1日通过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取酒店客户王某甲(真名:王某乙)的会务活动费11889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尹某某自8月4日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完后,于8月5日离开三亚,手机关机,人失联。三亚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将尹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同年12月3日尹某某被陕西省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咸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一张、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会议协议书、消费清单、退赃收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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