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5〕52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78********,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街**段**号。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0年至2014年在**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期间,先后同**公司、**公司、**区财政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私自收取货款、质保金等共计人民币426500元,仅在2015年1月20日向公司交回5100元,剩余货款421400元至今未向公司交回,用于游戏机赌博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合同书、收条、汇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计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应收货款、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42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5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