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2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周某某”(另案处理)的指挥下, 组织安排蒲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一同从成都到昆明,再到河口, 在河口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又积极与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并于2020年2月28日从河口县坝洒制胶厂附近偷越国(边)境前往越南芽庄,为越南芽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4月间,被告尹某某在“周某某”的安排下,分别在四川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等地利用GOIP等相关设备,不间断的为境外“周老板”等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蒲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尹某某、青某某、石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辨认、扣押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2021年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1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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