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等6人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街道,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镇**街甲**号,现住北京市**区**镇**街甲**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至6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9年6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楼**单元**室,现住吉林省蛟河市**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至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APP涉黄网站上向上级代理购买大量淫秽视频激活码,并通过互联网贩卖、传播给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中牟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购买后,又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传播牟某。经鉴定,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传播的161部视频文件,均属淫秽物品。另外,赵某某还通过“**”涉黄网络平台上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激活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物证;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红耀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