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22日2时许,窜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阮某昌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8日l时许,窜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林停放在该处的丰豪牌FJ100T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窜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李某雄停放在此的雅迪牌TDR8092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2844元),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
3.被害人阮某昌、李某雄、陈某林的陈述;
4.证人曾某政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8.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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