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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9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29日释放。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被某某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22日2时许,窜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阮某昌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7月8日l时许,窜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林停放在该处的丰豪牌FJ100T型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窜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李某雄停放在此的雅迪牌TDR8092型电动车1辆(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2844元),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

3.被害人阮某昌、李某雄、陈某林的陈述;

4.证人曾某政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8.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19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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