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綦江区**街道**路**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窜至星沙二区58栋、60栋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星沙二区58楼5楼用起子撬开房门,进入房间,将被害人何某某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118元)及14元现金盗走。

2、被告人尹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藏匿好后,再次返回星沙二区60栋伺机盗窃。被告人尹某某用起子撬开2楼202、203的房门,在房间内翻找,未盗得财物。

3、被告人尹某某来到该栋3楼301、303室,用同样的方式撬开房门,在301房间内(被害人谷某某租住,供谷某某一家人进行家庭生活)盗得一枚戒指、一条项链、现金和两枚纪念币。在303房间翻找后没有发现财物,在离开时,在门口碰到303房主即被害人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立即逃跑,被害人詹某某在后追赶。被告人尹某某进入星沙二区60栋一家美甲店门面内,被被害人詹某某等人堵在厕所内。被告人尹某某将盗得的戒指、项链、部分纪念币和部分现金等物品丢进便池冲走。

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77元现金、作案工具起子一把、手链2条(普通的塑料及铁质手链,价值约20多元)、纪念币1个。被告人尹某某带领公安民警找到上述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