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坊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和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和谭某某(公安机关撤诉,对其行政处罚)驾驶湘******小车从常宁市新北门桥出发来到南一环与078县道路口的报刊亭处,谭某某将车停放在再一环路边负责接应和望风,被告人尹某某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报刊亭内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店内的香烟,事后谭某某分得香烟两条,其他香烟均被被告人尹某某吸食了。经鉴定,盗窃香烟的价值为1504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尹某某和谭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吴某某损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刑事判决书、塑料袋图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程

检察官助理:刘晓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常宁市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