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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住本市**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警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拉萨市城关区**路**娱乐会所,以进去找人为由进入该会所二楼,将一把店内的梯子搭至二楼的财神像处盗取了被害人梅某某放于财神像两边红包内的3100元现金,所盗现金已被挥霍,现被害方已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一证通1本,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被害人联系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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