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外卖员,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道**路**号**栋**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2-54号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雅分公司(沃尔玛)抢单配送时,多次盗窃不属于其配送的订单物品,并将盗得的寿桃炸面、太粮红香靓虾软米等物自行使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954.63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报案材料、订单、赔偿声明等书证;
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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