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汉族,文盲,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1年11月30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嫖娼,于2018年9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一安、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至7日间,被告人尹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范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电动车3辆,自行车1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人才市场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乙鸿尔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30元。

2.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重庆人家火锅城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石某某邦得利牌女士弯杠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阿帕奇网吧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嘉陵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客宜家大食堂门口,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王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90元。

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邦得利牌女士弯杠自行车1辆,现已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石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