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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7〕44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号,现暂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B区一车库内,无业。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6时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时代网吧上网时,趁在其旁边上网的冯某某熟睡之际,将冯某某放在桌子上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21时许,至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趁无人之机,从窗户潜入该楼202室,盗窃黄金金锁1个,铂金钻戒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金锁价值人民币1350元,铂金钻戒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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