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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施业区10 林班14 小班、92 林班12 小班内盗窃木材并加工成烧柴拌子9. 6 丈,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 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一辆、电锯一台、手锯一把、收缴的烧柴柈子9.6丈;

2.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不是党员政协委员的证明、收条、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尹忠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国有财物数额已达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徐海明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靖宇县**镇**村;

2.案卷材料二册、供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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