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2月5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1时30时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岳某某家,在岳某某家门口鞋架上的鞋里找到岳某某家房门钥匙,遂进入房间内行窃,因未能找到有价值物品而离开。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尹某某盗窃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1册。
3. 光盘3张。
4.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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