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胡同**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08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1日、6月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间,先后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森鼎建材市场、统泰新物华市场内,趁人不备之机,盗窃作案四起,盗得双轮手推车四台。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被其全部挥霍。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森鼎建材市场院内盗窃双轮手推车时,被失主发现当场抓获。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双轮手推车价值人民币128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现场照片。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被害人卢某某、云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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