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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马鞍山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某某市场,趁被害人彭某某在购物,从其背的挎包内偷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后被彭某某发现。尹某某把手机丢在摊位上欲逃跑被拦住,便用脚踢彭某某,拳打彭某某的父亲缪某某左脸,后被制服交民警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证据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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