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10 日被害人杨某某(男,47岁)家中卖粮,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在杨某某家帮忙,当日卖粮后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的妻子,女,41岁)将卖粮的10 万元钱放在自家厨房橱柜里2020 年2 月27 日晚尹某某到杨某某家中溜达,尹某某从杨某某家西门进入院内,到杨某某家房门前后发现杨某某家中无人,尹某某拽了下房门,房门锁头就打开了,尹某某便想到杨某某家卖粮钱被高某某放到橱柜里面了,此时产生将钱盗走的想法,尹某某将杨某某家橱柜内的现金盗走后回到自家仓房,将塑料袋内的现金查了下,确认是十万元钱后,将盗窃的现金藏在自家仓房,2020 年2 月29 日杨某某、高某某回到家中发现10 万元钱现金被盗后报警,尹某某得知杨某某家报警后,因惧怕法律制裁便想到将盗窃的现金送回杨某某家中,因杨某某家中一直有人,没有机会送回,2020年3 月1 日晚上,尹某某将盗窃的10 万元钱现金用黄纸包好后又用胶带缠好放到杨某某家塑料棚子门口,确认钱被高某某拿回屋内后离开,次日早上尹某某来到杨某某家中请求杨某某夫妻原谅,承认十万元钱是被自己所盗,也是自己送回,杨某某夫妻当日来到公安机关说明此事,尹某某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杨某某夫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尹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检察官助理:岳莹莹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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