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鼎世纪滨江小区停车场的坝子里面,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长安福特轿车内,盗走驾驶室车门储物盒里一个手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6月24日,尹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精灵梦网吧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尹某某身上查获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现已发还叶某某。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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