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上午,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王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至灌南县田楼镇路北菜市场“灌南县永发植保专业合作社",尹某某假装问路吸引被害人王某乙注意力,王成标用人民币100元为幌子购买农药,趁王某乙找零钱时,窃得其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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