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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和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本辖区**小区内,盗得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型号为TDR-187Z的玫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后离开。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本辖区**小区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型号为TDR0201Z的黄色黄鹤牌电动车后离开。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本辖区**小区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型号为TDT001Z的红色王派牌优步三车电动车后离开。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本辖区**小区内,盗得被害人全某某的一辆型号为TDR861Z的红色星月神牌电动车后离开。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被盗车辆照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刘某乙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 价格结论认定书;5. 辨认笔录;6. 讯问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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