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排**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巷**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后于2019年09月27日,被龙岗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龙岗区**街道**道(西**号门前电动车充电棚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松捷”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人民币588元)。
202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商场自行车停放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少基
检察官助理 曾淞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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