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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尹某明,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右*********号,在深圳市无住所,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5月25日。因猥亵,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公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明来到本市罗湖区*****招待所,趁被害人欧某某在大堂值班时躺在前台旁边的床上睡觉之机,伸手从被子内扒窃其压在身侧的苹果iPhone 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欧某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发票、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炘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珊珊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明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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