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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派驻盐田港码头承包**,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21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23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是深圳市**有限公司派驻盐田港码头承包**,负责码头柴油机房里面的电气维修和建设等工作,熟悉码头环境。2020年6月20日6时许,尹某某开着公司工作用车粤BC****皮卡车(该车己在码头备案免检),到盐田港码头编号10DYC104龙门吊柴油房,用自己预先准备好的10升装的空油桶,在柴油房里扭开放油阀往桶里放油,来回五次共放了50升柴油,全部装进尹某某开来的皮卡车油箱里,然后又把皮卡车开到盐田港区22米大道的大鹏海关门前路边,从已经停放好的自己私家车粤SL****日产尼桑七座车上拿出二个25升空油桶,把刚才加进皮卡车里的50升柴油,用油泵导入二个油桶里,然后放在自己私家车的后备箱里。当天中午12时许,尹某某用同样的作案方法,在盐田港码头编号10DYC90龙门吊柴油房里,用10升装的空油桶装了三、四桶柴油时,被盐田国际码头安保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港派出所带回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在盐田港码头机械维修工作之便,从2019年5、6月份开始,多次盗窃龙门吊柴油房的柴油,据统计有256次,每次盗窃50升至100升不等,共盗窃20100升柴油。事后,尹某某将柴油运至龙岗区横岗等地销赃,以4至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些货运司机或熟人。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20100升柴油价格为人民币102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相关扣押物品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发还清单、关于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承包服务安全管理协议、关于盐田国际龙门吊柴油消耗的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等;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价认定[2020]113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截图及视频研判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数额以及被告人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  芳

检察官助理:赵淑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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