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短视频内容为可以为他人申请苹果账号充值游戏币的退款业务的虚假内容。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以办理该项业务需要使用当事人苹果账号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的苹果账号,后被告人尹某某使用自己的苹果手机登录陈某某的苹果账号,并通过该苹果账号的免密支付功能向自己的王者荣耀游戏账号中充值了4536元,并以七折卖游戏皮肤的方式获利1400元,后因游戏账号封停未能全部套现。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亲属退还陈某某被盗的4536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手机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家候审(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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