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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庐山市**乡**村**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进入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 号中海广场1 栋703号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区,将房间内的四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四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3400元)等物品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笔记本电脑未追回。

2020年5 月12 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进入到成都市温江区学海路399 号潮汐海灵台球室,将店内的三台组装电脑主机(不予认定价格)盗走,并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电脑主机未追回。

2020 年6 月7 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进入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B 座24楼成都久其软件有限公司办公区,将房间内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三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4300元)装进其随身携带一个花色男士双肩包后盗走,并以367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被盗三台笔记本电脑已追回。一个花色男士双肩包已被扣押在案。

2020年6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双流机场被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获得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9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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