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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尹某某曾因吸毒被信宜市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尹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4 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曾在被害人罗某某位于信宜市**儿园旁边的韵达快递**营业点工作,留有备用钥匙。2019年2月14日1时许,尹某某因没钱吸毒,就用钥匙开门进入上述地点偷走3台电动车的电池共35块、电脑显示屏1个,并将电脑主机浸毁。后尹某某将电池卖给廖某某,民警在廖某某家中起获涉案的28块电池。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5块电池合计价值人民币5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尹某某对盗窃现场、涉案电池、监控截图的指认,(3)廖某某对涉案电池的指认,(4)抓获经过;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过程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池,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58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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