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镇**村**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陪同其女朋友安某某到位于平舆县城西塔寺街中段路南的“老凤祥珠宝”店调换戒指时,趁店内顾客多、金店服务员不注意时,盗走一枚指环钻戒,后被追回还给珠宝店。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指环钻戒价值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的指环钻戒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汝南县**镇**寨村委证明、正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告知鉴定意见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3.证人安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对被盗窃的指环钻戒的价格评估;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光盘、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汝南县**乡**村**庄**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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