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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村**号二楼集体宿舍**室,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惠普牌暗影精灵4代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已退赔赃物折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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