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671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2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7年10月30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詹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巷子里盗窃一辆黑色洪都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放在步行街城河边穆某某家门口充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洪都牌两轮电瓶车价格700元。
2. 2019年8月17日晚,尹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东门将卞某某的一辆红色泰鸽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泰鸽牌两轮电瓶车价格1079元。
3.2019年8月28日晚,尹某某到颍上县慎城镇**东门北侧将詹某某的一辆蓝色登冠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登冠牌电瓶三轮车价格3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等人证言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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