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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河南开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滁州市琅琊区**工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城**幢**单元**楼干活期间,准备将其发现的被害人石某某用铁链锁在**单元楼道口旁的平板夯盗走并卖掉,当日13时许,尹某某将收废品的李某某带至该楼道口,用李某某三轮车上的锤子砸锁,期间尹某某还让其工友胡某某帮忙砸锁,砸开之后尹某某将该平板夯机以150元卖给李某某。经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尹某某盗窃的平板夯价值6230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3日,石某某收到尹某某赔偿的新平板夯,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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