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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孟州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尹某某先后多次到孟州市景文超市、惠亿家超市、三立大世界超市实施盗窃,共盗窃“希诺”牌水杯6个、“苏泊尔”水杯3个、“富光”牌水杯3个、“新家园”牌水杯3个,“思宝”牌水杯1个,德芙巧克力一包,坚果两包。被盗水杯和食品共价值3242.4元。

案发后,被盗水杯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莉

郝海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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