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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尹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早市趁潘某某买菜期间,用随身携带的背包及雨伞做掩护,将潘某某背包中的一台OPPO手机以及一台VIVO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OPPO手机现市值为933元。被盗VIVO手机被尹某某扔掉。

2020年8月16日上午7时1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早市趁李某某发传单之际,用手中传单做掩护,将李某某手提包中的一台苹果手机盗走。

2020年8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早市将郝某某手提包中的一台绿色小米手机盗走。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小米手机现市值为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

2.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  漪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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