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商业街1号门店东侧墙边,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牌摩托车一辆,车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行驶证、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0元。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巡逻保安查获,后经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被盗摩托车及行驶证、身份证等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轨迹信息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崔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尹某某、证人郭某某、崔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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