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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8********,汉族,专科毕业,私营××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市中区大洲路“景城故事”酒店吃饭期间,偶然进入三楼666包间,发现包间椅子上放有一个的棕色女包。尹某某乘包间无人的机会,将该棕色女包内的现金盗窃后,用纸巾包裹,藏匿于酒店三楼男厕所的马桶抽水箱内。当日16时许,经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后,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随即公安人员查获出被藏匿的2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说明、尹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6. “景城故事”包间外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电话:1816122****,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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