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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龙陵县**酒店职工,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龙陵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执行。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龙陵县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0时30份许,被告人尹某某经过**城A区**药房门口时,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插着钥匙的一辆白色雅迪牌(型号为**)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尹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小区**旁将电动车上的雨篷卸下并丢弃在旁边,将挡风被卸下后装在电动车上带走,被告人尹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城**地下摩托车停放处停放。停好电动车后,被告人尹某某又发现旁边的一辆粉色雅迪电动车上插着钥匙,被告人尹某某将电动车上的挡风被和手套放在电动车上,随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骑至尹某某的住所龙陵县**城**。经鉴定,白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83元,粉红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77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8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共计价值为人民币8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向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19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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