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尹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2018年因盗窃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娄湘网吧里面玩,看见被害人胡某某趴在网吧电脑桌上睡着了,胡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532.64元)放在电脑桌面上,于是尹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伸手过去将该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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