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9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5********,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某日,被告人尹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路**弄**号**室,趁无人之际,通过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耿某某居住的次卧,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路**弄**号**室,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耿某某价值人民币639元的小米66G+128G移动电话1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7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路**弄**号**室,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120元。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房间内财物多次被窃,后经查阅监控发现系被告人尹某某的事实。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3日一男子(经查系被告人尹某某)至其店内销赃并支付人民币200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片证实,相关监控视频记录到被告人尹某某的部分作案经过。
4.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以及证人顾某某对被窃部分赃物分别进行了辨认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20年8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路**弄**号**室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到进户门门把手上斑迹2份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尹某某的到案情况。
8.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尹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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