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彬州市永兴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巷新村物业处**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伊思密旁边的永辉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部黑红相间的新日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尹某某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现已追回该车并发还被害人。该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36元。
2、2020年9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东方百货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部蓝色新日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尹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现该车未追回。该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30元。
3、2020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茶亭派出所门口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部红色速马特电动车,后被告人尹某某将该车换了电瓶自己使用,现已追回该车并发还被害人。该车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视频侦查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678、679、6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19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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