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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滨城区**路**路**附近,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1770元的红色豪爵银豹125摩托车盗走并销赃。

2、2020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滨城区**路**路中医院工地附近,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价值600元的千骏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

3、2020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滨城区**路**路以北200米工地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价值104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

4、2020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滨城区**路滨州市**馆自行车棚,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自行车棚的价值1999.2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销赃。

5、2020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滨城区**路**附近,趁无人看护,意欲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工地附近的价值510元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时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409.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_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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