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尹建笔,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2004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8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建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8日晚,被告人尹建笔伙同田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至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日辉路村, 尹建笔、王某某通过敲碎一楼防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家别墅,田某某在别墅围墙外望风,盗得6瓶五粮液白酒、1台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19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尹建笔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建笔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建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建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建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尹建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尹建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建笔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建笔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