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镇**村*庄王*家门外偷走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该被盗三轮车价值1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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