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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10月8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2013年7月1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新疆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人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2017年7月3日被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5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联系方式: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在**镇**村*庄王*家门外偷走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该被盗三轮车价值1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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