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含城**A区**幢**单元**室,2000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在回家途中经含城**A区大门南侧时,发现一辆银灰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该位置,尹某某欲将该电动车占为己有,将该电动车推至**A区内南侧的地下车库藏匿,后该车被环峰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时发现。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15日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二轮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元整(¥276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合格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含价认定(2020)02号;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生
检察官助理:闻玉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 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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