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2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将位于乐昌市**镇**街三叉路口的**本田摩托车店的卷闸门撬开,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车行内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型号:SDH125-65,车架号:LALPJJN25K306****,发动机号:K301****)。2019年12月31日,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北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散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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