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集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委**街。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及集贤县**镇共实施盗窃7起:

1、2019年7月1日凌晨,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号楼**店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200元。

2、2019年7月10日凌晨,在双鸭山市尖山区**马路****站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700元。

3、2019年7月16日凌晨,在双鸭山市尖山区**马路**店盗窃人民币现金不低于700元和硬盘录像机一台。

4、2019年7月18日22时许,在双鸭山市尖山区**马路**店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600元。

5、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店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600元。

6、2019年7月28日凌晨,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店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700元和U盘一个。

7、2019年7月30日凌晨,在集贤县****超市盗窃现金人民币不低于1800元和6条4盒香烟,根据双鸭山市烟草专卖局批发价格共计1755.248元。

综上,被告人尹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7055.248元。

经侦查,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梅

2019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